校发〔2023〕254号
校内各单位:
《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》于2023年9月28日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委会2023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吉林大学
2023年10月7日
吉林大学印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〔1999〕25号)、《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教办厅〔2007〕7号)等文件和《吉林大学章程》相关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以下各类印章:
(一)学校党委印章、学校法定名称印章(含钢印)、学校纪委印章、法定代表人名章、校领导用于因公事务的签名章、校学术委员会印章、校教学委员会印章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印章;
(二)医学部党工委、基层党委(直属党支部)印章;
(三)党政职能部门、直属管理机构、群团组织、派出机构、直属服务机构、直属业务机构、教学单位、科研机构(以下简称“各单位”)印章;
(四)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各类业务印章;
(五)其他经学校批准可以冠以学校法定名称的印章。
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两办”)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,负责印章的刻制、启用、废止等工作,指导、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和日常管理。
第二章 印章刻制
第四条 刻制各类印章应当履行审批程序,并经两办审核后,由两办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带有“吉林大学”“吉大”字样的印章。
(一)学校党委印章、学校法定名称印章(含钢印)、学校纪委印章、校工会印章、校团委印章,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公安机关要求办理。
(二)校领导签名章由校领导本人批准。
(三)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、调整(更名)的机构印章,依据学校机构设立文件刻制。
(四)国家部委、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批准成立或与我校共建的机构,如确需刻制印章,由用印单位提出申请,附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(五)各类业务专用章,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核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。涉及合同、财务、人事等重要管理领域的校级业务专用章需报请校长批准。
第五条 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,已有印章的,应当及时收回和上交。
(一)学校批准成立,但没有独立人员编制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的机构,原则上不刻制印章,由依托单位(办事机构)代章,并在落款处注明。已有印章由管理部门(办事机构)收回,交送两办处理。
(二)学校批准成立的机构的内设科室,原则上不刻制印章。已有印章由相关机构交送两办处理。
第六条 印章的规格、样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印章一般为圆形,依性质中央刊党徽或五角星。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规定的名称。
(二)印章的尺寸、材质、字体、样式,由两办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具体确定。
(三)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、样式根据需要确定,应含“用途+专用章”字样。
(四)名章、签名章样式不做统一规定。
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,两办负责留存印模、登记备案后,交由用印单位启用。换刻印章的,原印章需交送两办后领取新印章。
第三章 印章管理
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、学校法定名称印章(含钢印)、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两办保管。学校纪委印章由纪检监察机构保管。校领导签名章经本人同意后指定专人保管。其他印章由用印单位保管。
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保管的各类印章负有管理责任,应明确所管理印章的使用范围、审批流程、批准权限和印章管理员,并报两办备案。如信息发生变更,需第一时间在两办更新备案。
印章管理员应为在编在岗人员,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按照印章管理规范严格管理和使用印章。
第十条 各单位应在指定办公场所专柜上锁保管印章,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场所以外使用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在保管场所外用印的,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,并派至少两人监印。
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建立用印登记簿,对用印日期、用印事由、批准人、经办人、监督人如实登记。公文、合同、授权委托书、证明等重要材料应留存复印件,相关申请表单、登记簿、电子记录等材料应立卷留存,保存期限为10年。
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,确保文字清晰。如印章破损,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换刻印章。如印章遗失,须立即向两办报备并登报声明,按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印章。
第十三条 因机构更名、合并、撤销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印章,用印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交送两办,由两办办理存档手续。
第四章 印章使用
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、学校法定名称印章(含钢印)的使用应遵循一事一报、逐级审批的原则,必须坚持先审批后用印、谁审批谁负责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,具体审批权限如下:
(一)重大事项,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部委、地方党委和政府报送的重要文件、材料等以及属于“三重一大”范围内的重要材料,须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。
(二)一般事项,由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(三)常规例行事项,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、确需大量用印的事项,需分管校领导授权,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。分管校领导发生变化的,需重新授权。
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印章审批权限及使用范围由纪检监察机构确定。
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、校领导签名章,需由校领导本人授权同意后方可使用。常规例行事项,可由校领导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。校领导有多个签名章的,应明确每个签名章使用范围。
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审批环节,除职能部门常规性业务的合同外,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签署各类合同、协议、委托书、授权委托书等。
第十七条 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,其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,未经学校授权,不得对外签署合同、协议或实施可能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。
各单位印章使用范围包括:
(一)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送的公文、公函、报告和通报等;
(二)以各单位名义颁发的证书或证件材料等;
(三)经学校授权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;
(四)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文件和材料。
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,具体事项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,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,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。
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由用印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制定使用规范,且不得超出授权业务范围使用。
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员应亲自用印,负责核对用印材料及审批情况的一致性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用印:
(一)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、滥用批准权限的;
(二)内容不完整、不真实、不准确,存在明显瑕疵的;
(三)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学校工作、业务无直接关系的;
(四)在空白介绍信、证件、证书、奖状或纸张上用印的;
(五)用印材料日期未填写的;
(六)其他经研判不符合用印情形的。
第二十条 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,居中下压单位名称和日期,确保印章印迹清晰、标准、美观。使用印章的文件,印章名称应与下压单位名称一致,或符合代章规范。如出现单位名称模糊或缺失,不得用印。
第五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对经办人、负责人给予处理:
(一)违反学校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刻制和启用印章的;
(二)伪造学校印章的;
(三)不按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、范围和批准权限使用印章的;
(四)弄虚作假骗用、盗用印章的;
(五)印章遗失未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两办的;
(六)其他违反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的行为。
印章管理、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,学校和各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,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、主要责任人和印章管理员给予处理;给学校和各单位造成损失、损害的,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学校电子印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,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另行制定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